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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谈《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天天微速讯

2023-06-21 11:12:33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张倩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平安建设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平安浙江建设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资料图)

《条例》固化总结了哪些平安浙江建设的实践经验、做法?有哪些规定涉及解决平安建设领域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又有哪些具有浙江特色的创设性规定?

近日,全程参与《条例》立法工作的省法学会三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围绕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浙江、平安浙江与风险防范、平安浙江与法治保障,就《条例》设计相关特色、亮点作解析。

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浙江

牛太升(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条例》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写进了表达立法目的和宗旨的总则第一条之中;同时在第五条明确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公民共同参与平安建设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其中,工作体制是关键。《条例》在第二章就明确了“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平安建设成员单位”的工作制度。这一工作体制实现了党的领导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这也是浙江省19年平安建设最重要的经验固化。之后《条例》在第七条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比如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具体履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通过这一工作机制,能使平安浙江建设组织落实、计划落实、职责落实、部署落实、行动落实、协调落实、督导落实、考评落实,形成持续发展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条例》第5章第38条明晰了我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了各级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统筹协调、落实执行的职责任务。

除了工作机制,《条例》在第七章“保障措施”中的相关规定,更集中体现了平安浙江共建共治共享的特色。比如第56条、57条、58条、59条之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平安建设协调机构、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甚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各方的责任,推动各方形成合力,真正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新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作了一项特别规定,即将每年5月第二周定为平安浙江文化周,这是全国首例立法创制。平安浙江文化周的活动可以是平安建设的法治宣传,也可以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果展示和经验总结,也可以是平安法治文学艺术节目汇演,也可以是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体会表达,这将成为一个制度化的现代社会治理公众评价和表达窗口。

《条例》还有一条地方性法规特色条款: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入法,更全面体现了平安浙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相信这一制度在平安浙江建设中会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平安浙江与风险防范

章剑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明确,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过程中,要“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各方面的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体制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条例》正是落实这一意见的具体举措。

事实上,稳定与有序并非现代社会的常态,而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社会,现代社会中风险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伴,因此,风险防控天然构成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风险是指未来某个事件发生不利后果的概率,可以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前者如地震、海啸等,后者如数据流失等。《条例》第三章就“风险防控”作出了具体的、体系性的规定,具有制度上的创新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创设了多元主体合作的组织化防控体系。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任何单一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法独立应对风险,因此,多元主体基于合作形成的防控体系是化解风险的组织基础与保障。对此,《条例》创设了一个多元主体合作的组织化防控体系:即以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为中枢,平安建设成员单位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防控体系。

二是明确了切实可行的综合风险防控制度与措施。风险最大特点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和危害的不可控性。由于存在与风险相关的知识盲区以及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因此对于风险的判断往往具有主观性。为避免这种主观性,一方面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展开防控,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对此,《条例》规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综合风险防控制度与措施体系:源头预防,要求及时分析社会风险隐患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社会风险;过程管控,要求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及时处置,要求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发现的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排查隐患,要求依法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定期排查、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风险评估,要求在决策前依规定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是拥有值得期待的制度性保障功能效果。《条例》关于风险防范的固定,其制度性保障功能效果值得期待。但要强调的是,面对即将到来的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作为一省的风险防范措施决策还必须要有开阔的视野,因为跨省域、跨国界是现代社会风险的常态。同时,风险防范措施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引入利益衡量方法,防止过度或者过松。此外,还需特别注意风险防范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

平安浙江与法治浙江

唐明良(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省社会科学院智库建设和舆情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坚持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一体推进,是浙江在“八八战略”指引下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一条重要经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一经验也在《条例》中予以固化。

《条例》第三条确立我省平安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平安建设工作要“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此外,《条例》通篇更是贯穿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安建设各项工作的基本精神,全文26处出现“依法”二字,彰显了我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的价值立场。

贯彻《条例》精神,需要我们守正创新,更加主动、自觉、科学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实现平安建设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具体而言,应当在平安建设的体制机制、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管执法、基层治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贯彻法治思维,推进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是以法治方式加强源头治理,夯实平安之基。平安建设的源头治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运用法治方式统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稳定和谐两大目标。比如,传承好践行好发展好“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提升以法治化方式预防和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与水平;推进重大决策程序法治化,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完善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以监管执法加强重点防治,守牢关键领域。平安建设和监管执法工作紧密相连、相辅相成,重点行业、关键领域防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规范有力的执法和监管支撑。这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平安建设领域尤其是重点领域中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比如,既要严格执法,防止执法“松”“软”滋生风险隐患温床,又要防范“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坚决杜绝暴力执法、过度执法;在政治安全、涉国计民生物资的安全保障、治安安全、校园安全、安全生产、网络综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物流寄递、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各领域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三是制度集成加强保障措施,充实支撑体系。平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强有力的制度集成推进各类保障性“基础设施”建设。《条例》第七章、第八章在这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需要予以全面落实。比如,要充分发挥平安建设外部法律资源的作用,按照《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平安建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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